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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
发布时间:2022-07-04    来源: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各有关单位:

  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、健康、快速发展,积极引进市外境外企业(机构)总部在我市落户发展,全力打造头部企业集聚、天下温商回归的总部港,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,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,经市政府同意,特制定如下意见。

  一、目标任务

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加快建设更具活力的“千年商港、幸福温州”,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,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为目标,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主线,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环节为导向,按照“引进来、留得住、可发展”的思路,重点围绕温州两大万亿产业、现代服务业、商贸业等行业,坚持内生外引并重,积极引进能级高、效益好、示范引领性强的企业总部,鼓励和引导我市现有企业(机构)做优做强,形成具有更高能级的企业(机构)总部。力争全市每年招引培育总部企业100家以上,5年内实现世界500强、中国企业500强等500强企业,以及大型央(国)企、独角兽、上市企业等头部企业在温州设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。

  二、具体要求

  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(经开区)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,参照本指导意见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、认定程序及扶持政策措施。

  (一)规范总部企业认定。

  在温注册的,依法开展经营活动,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(机构)总部,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,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:

  1.世界500强、中国企业500强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、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、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、大型央(国)企、浙江企业100强、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、浙江民营企业100强、跨国公司、独角兽企业、制造业单项冠军、上市企业等,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,可予以直接认定。

  2.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(零售类)企业,与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,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,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,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,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,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。

 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(含)以上的贸易型(零售类)企业,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,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%,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。

  3.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(批发类)企业,与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,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,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,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,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,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。

 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(含)以上的贸易型(批发类)企业,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0亿元,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%,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。

  4.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其它企业,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,且在协议中约定第二、第三年应达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模,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。

 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(含)以上的其它企业,上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%,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。

  (二)积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。

  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(经开区)管委会要积极加大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,推动承接更多的市外企业(机构)总部落户本地,提升辖区内企业(机构)总部服务质量。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、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、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(机构)总部,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。

  1.支持新招引企业落户。新招引的总部企业,可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,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;在温租用、购建自用办公场地的,自认定年度起连续5年,按其年度租金或购建办公房产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。租金补助或购建办公房产补助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。(责任单位:各县〈市、区〉政府,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〈经开区〉管委会)

  2.支持总部企业壮大。自认定年度起,新招引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,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10%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。对总部设在温州,且在温产值超10亿元,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,给予能级提升奖励:对入选“世界500强”的企业,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;对入选“中国企业500强”的企业,首次给予500万元奖励;对入选“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”或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”的企业,首次给予300万元奖励;对入选“浙江企业100强”“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”或“浙江民营企业100强”的企业,首次给予200万元奖励。(责任单位:各县〈市、区〉政府,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〈经开区〉管委会)

  3.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。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,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,奖励标准由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(经开区)管委会制定。总部企业中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B类人才认定范围,中国企业500强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世界500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C类人才认定范围,年销售额超20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E类人才认定范围,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住房、子女入学、医疗保健等人才待遇。(责任单位:各县〈市、区〉政府,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〈经开区〉管委会、市委组织部〈人才办〉、市教育局、市人力社保局、市住建局、市卫生健康委、市医疗保障局)

  三、服务保障

  (一)强化组织领导。

  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全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,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。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(经开区)管委会作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,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、培育及服务工作,并依据本指导意见出台具体政策措施,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。(责任单位:各县〈市、区〉政府,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〈经开区〉管委会、市投资促进局、市直相关部门)

  (二)加强协调服务。

  总部企业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“直通车”服务,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,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,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(经开区)管委会可给予“一企一策”的政策支持。(责任单位:各县〈市、区〉政府,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〈经开区〉管委会、市投资促进局,市直相关部门)

  (三)强化服务管理。

  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(经开区)管委会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机制。一要建立专人对口服务机制,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,缩短企业办事时间、提高办事效率;二要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的跟踪服务力度,为企业提供研发、投融资、人才引进等精准帮扶;三要建立本辖区内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制度,总部企业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,应规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,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;四要建立后评估制度,对各自总部政策中的认定标准、奖补措施、实施绩效等进行科学评估,后评估工作以年度为单位定期开展,发现问题及时纠偏,可由政府部门联合实施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。(责任单位:各县〈市、区〉政府,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〈经开区〉管委会)

  (四)加强要素保障。

  企业总部有自建总部办公用地需求的,由属地定向推送与需求相符的可供土地信息,协助企业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。对符合产业基金投资领域的企业(机构)总部相关项目,各级产业基金予以倾斜支持。(责任单位:各县〈市、区〉政府,温州海经区管委会、温州高新区〈经开区〉管委会、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市金融办)

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22年7月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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